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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An Analysis of China's Anti- fraud System

作     者:崔理纲 赵盛和 

作者机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 

出 版 物:《南方经济》 (South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s)

年 卷 期:2004年第33卷第11期

页      面:21-2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欺诈行为 消费者 知假买假行为 意思表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 反欺诈制度 

摘      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 ,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 ,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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