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规范回应
作者机构: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1
出 版 物:《学术交流》 (Academic Exchange)
年 卷 期:2017年第6期
页 面:122-12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研究"(12542144) 2016年度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器官捐献人自己决定权法律制度研究"(YF16-Y16) 哈尔滨医科大学伍连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病人安全影响因素的研究与实践"(WLD-QN1413)
摘 要:当自然人进行器官捐献的自我决定自由,被民法基本法的立法规范所承认时,即为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但囿于该权利的母权利——身体权在我国民法基本法范畴内的规范缺失,使得该权利无法得到民法基本法的承认和规范,进而导致该权利始终无法得到民事立法的全面保护。因此,在对现行立法守成和创新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在未来《民法典》身体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器官捐献自己决定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行使条件进行一般性规定,将为该权利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民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