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与适用
O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Willful Beating another Person" in the Crime of Causing Disturbances作者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出 版 物:《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年 卷 期:2011年第1期
页 面:18-2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但又最难理解的条款。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不能停留于流氓动机的思维惯性,或者将随意仅理解为无缘无故以及把轻伤以上情形排除在外,流氓动机只不过是强化而并非决定了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随意殴打他人既可能事出有因,也可能产生轻伤以上结果,当根据随意殴打他人认定寻衅滋事罪时,需要综合考量实施殴打的对象、原因、次数、尤其是发生场域等构成要件,据此并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出六种随意殴打他人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