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作者机构: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环境监察》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年 卷 期:2017年第5期
页 面:45-47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四川省 《行政处罚法》 没收非法财物 暂行规定
摘 要: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基层环保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该法时对本条中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是否需要听证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