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Rules concerning the evidence ability of electronic data in maritime litigation作者机构:武汉海事法院常熟法庭湖北武汉430040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24
出 版 物:《中国海商法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年 卷 期:2017年第28卷第1期
页 面:46-51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证规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规则应放弃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转而考虑电子数据的内容完整性和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证规则为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从主体、方式和范围三方面构建这一程序。证据的关联性系事实判断而非法律判断,现代民事诉讼法多交由自由心证规则处理,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证据,在关联性审查判断上,电子数据并无特殊之处,仍应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