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应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制度──与英国法香港法作比... 收藏

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应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制度──与英国法香港法作比较研究

作     者:夏诚希 

出 版 物:《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年 卷 期:1996年第4期

页      面:49-5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家庭立法 香港法 性行为 英国法 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法 立法建议 司法改革 

摘      要:先举一个例子,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无效婚姻制度,对下面这个案子只能适应离婚顺序:甲乙两人系同车间职工,原无爱情,乘厂方无偿分房机会,相约登记结婚(假结婚),目的是骗取住房,当房屋分下后两月,又籍口仓促结婚,无爱情基础,去法院协议离婚,就这样房屋就归一方独占。这种以欺诈,串通为手段,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假结婚、“假协议离婚,法官处理时明知其假,但鉴于婚姻确无感情基础,只能同意协离,造成虚假得逞。在有些地区、工厂、群起效尤,毒化社会空气。欣闻婚姻法正作修改,专家、学者也提出增设无效婚姻的必要,以严格区分基于婚前缺少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和婚后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形成的离婚案件,从而使上述的假婚姻宣告其无效,剥夺其经济利益并予罚款。现就英国法、香港法关于无效婚姻、得撤消的婚姻的沿革、范围,区分等方面联系我国实际作一比较研究,提供立法参考。一、英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得撤消婚的历史沿革。英国在1857年司法改革前,婚姻家庭案件由教会法院适用教会法审理。近来结婚属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司法改革后改由普通法法院审理,基本上承袭了教会法院无效婚规定(近亲结婚、无性行为能力者、未达婚龄者系无效婚),但增加了得撤消婚,并...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