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机构:西南财经大学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出 版 物:《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 (Financial Science)
年 卷 期:1997年第1期
页 面:100-102,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摘 要:一、信托的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 在探讨信托立法之前,先简单叙及信托的制度功能与价值取用,与类似的财产转移(赠与遗嘱)与财产管理(代理和公司)制度相比,信托在转移与管理财产上具有3个独特的功能:一是长期规化财产;二是巨大的弹性空间;三是为受益人提供更为优越的保障。信托的价值追求正是隐含于其独特功能之中,即具有扩张个人自由和提升效率的倾向。但信托主要是扩张委托人的自由,这与债权人和受益人的自由即可能发生冲突;信托主要提升的是个别信托财产的管理效率,这又可能与资源合理配置意义的整体经济效益发生冲突。信托法制的中心就是建立合理的机制来平衡这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