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当取消著作权犯罪的“营利目的”要件
"For the Purpose of Making Profits" Should Be Deleted From Copyright Offence Stipulations in China's Criminal Law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北京100745
出 版 物:《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6年第23卷第5期
页 面:41-4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归责条件,存在着立法指导思想偏颇,刑法条款之间、刑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矛盾,司法补救功能无从发挥等系列问题。侵犯著作权犯罪不要求具备营利目的,已成为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最低义务。但在具体修改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使我们的刑法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