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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须挂“重点保护”牌子

作     者:王运芳 

出 版 物:《人大建设》 

年 卷 期:1997年第2期

页      面:17-1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重点保护 人民检察院 国营经济 法律保护 主导力量 全民所有制经济 牌子 行政监察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企业 

摘      要:近日,笔者在一些企业单位的门前看到挂有监察局重点保护单位和人民检察院法律保护单位之类字样的牌子,对此,笔者不胜感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察权和法律检察权的监察局和人民检察院,理应恪守职责,为社会主义企业提供均等的保护,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为什么偏要在某个企业大门上挂牌,注明其为保护单位呢?挂这么个牌子,人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对挂牌的单位实行保护,其它企业则是不受保护之单位?挂保护牌子不仅会使人们对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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