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作为“买卖不破租赁”客体的适格性分析
Analysis on the Eligibility of movable property as object following principle of Kauf bricht nicht Mieteon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版 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d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7年第27卷第1期
页 面:70-8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具有必要性:该规则的立法目的不在于保护弱势承租人生存利益,而在于保护承租人在先合同利益;动产并非一律具有极强的可替代性,且动产可替代性的论点不仅适用于承租人,亦适用于买受人;德国买卖不破租赁虽排除动产租赁,却有满足动产承租人维持在先用益利益的其他制度;司法实务中存在动产买卖不破租赁需要。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场合均有买卖不破租赁之可能;不动产与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应一体把握,在机理上为承租人之在先租赁关系值得受尊重、在先用益利益值得被维持,在效果上乃令承租人之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动产租赁亦具备向物权性异化的空间,应当淡化债权物权化概念,关注在先债权保护之实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