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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Targets of Supervision by State Supervisory Organs

作     者:蔡乐渭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7年第39卷第2期

页      面:136-14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 国家 改革试点工作 政治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监察体制 

摘      要: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文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中的监察委员会对哪些对象实施监察,关系到试点是否成功、是否能归纳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有鉴于此,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就成了极为必要与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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