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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卖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既遂标准

作     者:陈峰 吴诗翔 田丹 

作者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7年第2期

页      面:32-3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贩卖毒品罪 既遂标准 邮寄方式 刑事司法实践 行为表现 交易地点 非法销售 行为过程 

摘      要:【裁判要旨】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货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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