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形式法治
Against the Formal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17年第23卷第2期
页 面:61-7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范立波教授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盂媛媛、陈竞之 广东财经大学黄伟文博士 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杨建博士.在本文写作中给予的批评和建议 当然本文责任完全由作者承担.
摘 要:法治表达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状态。在该状态下,法律能够成功指引接受其统治之人的行动,而合理的法治观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应当确保法律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则必须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中,公共性与第二人称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渊源,而不限制法律实质内容。这导致它并不能成功调和这一张力,因此它是一种失败的法治观。合理的法治观念必然是一种同时限制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实质法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