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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形式法治

Against the Formal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

作     者:沈宏彬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17年第23卷第2期

页      面:61-7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范立波教授 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盂媛媛、陈竞之 广东财经大学黄伟文博士 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杨建博士.在本文写作中给予的批评和建议 当然本文责任完全由作者承担. 

主  题:规范指引 义务 法治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摘      要:法治表达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状态。在该状态下,法律能够成功指引接受其统治之人的行动,而合理的法治观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应当确保法律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则必须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中,公共性与第二人称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渊源,而不限制法律实质内容。这导致它并不能成功调和这一张力,因此它是一种失败的法治观。合理的法治观念必然是一种同时限制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实质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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