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上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
On Equality of Personality and Differences of Status in Private Law作者机构: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09年第27卷第11期
页 面:48-5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4[教育学]
摘 要: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共同构成人身法制的基础,两者均不具有无条件的合理性,只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取向。两者在各自的固有领域中发挥功能,彼此兼容、互补,从不同方面满足个人生活与社会秩序需要。人格平等为身份差异设置了限制,实现了特定领域身份差异的均衡化,导致特定身份差异的功能特定化,改变了固有身份关系的内容,并对身份差异在制度上进行弥补。身份差异对于人格平等进行了完善,只有在身份差异基础上才能解读人格平等,身份差异限定了人格平等的内容与实现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