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国家的尊重义务
The Defensive Right Fun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the State's Duty to Respect出 版 物:《宪法学、行政法学》
年 卷 期:2013年第12期
页 面:35-44页
基 金:本文系龚向和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2BFX09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意。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