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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方法论问题

作     者:应克复 

出 版 物:《理论经济学》 

年 卷 期:1998年第1期

页      面:9-14页

摘      要:一、一个解惑纷呈的命题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中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命题,多年来为我国学者所探讨不息,分歧颇大。近几年,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一些学者对这一命题又提出了不同的阐释。尽管这一命题自提出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但仅以有限的历史经验,还难以完全证实马克思的这一设想。因此,要完全解决这一同题,犹如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还面临较大的困难。较为流行的并至今仍为一些论者所坚持的一种看法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持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恩格斯说:“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1〕他们还认为,恩格斯的这一解释,是得到马克思赞同的。恩格斯自己也声明,《反杜林论》的原稿曾由他全文念给马克思听过,是经马克思的认可才得以完成的。而且,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认为:在未来社会,“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2〕据此,有的论者作出了这样的结论:“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的统一,才能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和最终共同富裕,又保证个人的物质利益即个人所占有的消费品不受侵害。〔3〕他们推论,如果个人所有制包括生产资料,那就是为主张私有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种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4〕,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所有,不存在有些社会成员有生产资料,有些社会成员无生产资料的现象。他们认为,私有制有两种类型:一是“部分人的私有制,即社会生产资料只归社会上一部分人所有;二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个人所有制。他们认为马克思批判的是第一种类型的私有制,没有批判第二种类型的私有制,他并不反对个人私有。持这一观点者还授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作为论据:“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根据这一理解,他们认为当前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把国有资产分解,分配到每个人手里(价值形态),以实现个人所有制。还有一种意见是,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个人所有制是与“共同占有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是同一概念,二者不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是一致的。但是,这种公有制不能认为就是我们曾实践过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种公有制并不能使每个劳动者切实地感受到他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济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不仅认识到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而且也能体会到他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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