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调解制度的功能超负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版 物:《学术交流》 (Academic Exchange)
年 卷 期:2017年第2期
页 面:90-9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基层法官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研究"(2015ZZ027)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调查研究"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资助成果
摘 要:司法调解是党和国家一直倚重,并充分地发挥其功能的纠纷解决与政治合法性生产的制度。但是,面对新的社会现实,该制度功能逐渐萎缩,已不能应付大量的形态各异的纠纷。司法决策的惯性心理赋予其超出本身能力的预期。这种预期一方面基于对司法调解制度功能的盲目信任,另一方面因为司法调解运用知识的匮乏。近年来,并不理想的司法调解实践说明司法政策的确立必须符合司法制度本身的逻辑。司法调解制度的科学定位应立基于其功能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