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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Modified Substantial Causation Theory to Be Adopted for Criminal Causal Relation in China

作     者:李冠煜 

作者机构: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7年第2期

页      面:34-4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项目编号:16FFX01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客观归责论 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危险的现实化说 结果的抽象化说 综合判断说 

摘      要: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论并非完美的理论,在规范论、本体论和体系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维持现行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中国刑法学不应全面借鉴客观归责论。提倡客观归责论、反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不仅无视客观归责论的不足,而且夸大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值得深入反思。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并非对立关系,修正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部分采取了客观归责方法论。批判客观归责论本身,并不等于否定客观归责方法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理论,它应当成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发展方向。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应当借鉴危险的现实化说的判断框架,并引进结果的抽象化说和综合判断说中的部分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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