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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不适用指示交付,不产生交付效力

作     者:阎春光 卞冬冬 

作者机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16年第32期

页      面:75-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指示交付 提货单 效力 担保义务 出卖人 买受人 权利凭证 法律关系 

摘      要:提货单不是提单,其仅是提取货物的手续和证明,非交付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应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判断标准。提货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并未在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第三人的抗辩导致买受人未能提取货物,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仍要基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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