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变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范围在美国的发展和嬗变——兼论对我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之启示
On the Development and Modification of Contractual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wards——And the inspiring significance for its China's counterpart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0031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0卷第3期
页 面:169-17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争论不多,但该类问题在美国已经争论多年,并已由联邦最高法院形成全联邦适用的判例。通过对美国相关案例梳理后提出,我国司法解释已确认《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为强行性规则,法院应据此对当事人合意变更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裁决无效,并借鉴美国经验,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该条款无效后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