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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鄱阳湖水域禁渔期制度省级权限的意见

作者机构:农业部办公厅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16年第12期

页      面:28-2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禁渔期制度 农业部办公厅 鄱阳湖 水域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权限 省级 

摘      要:农办长渔[2016]8号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鄱阳湖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省级权限的请示》(赣农文[2016]7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渔区和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你厅有权在与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就辖区内水域禁渔区和禁渔期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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