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中的软家长主义——以股东压制问题为例
Soft Paternalism in Optional Rules of Corporate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hareholder Oppression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17年第23卷第1期
页 面:39-5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区域创业投资制度研究"(15DFXJ02)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类别股合同的效力与履行问题研究"(16SFB3030) 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人文社科青年团队专项)"民法典中合同规则的构造以及与组织规则的牵连"(IFYT1502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研究--以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为中心"(13YJA820007)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公司自治 股东压制 软家长主义 选择架构 任意性规范
摘 要:我国公司法历经了从管制到自治的变迁,但自治并不必然带来效率,公司自治在回应以股东压制为典型代表的公司机会主义行为方面具有局限性。在由缺省性规则、赋权性规则、章程示范文本等共同构成的公司自治选择架构中,不同于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因循的规则设计的多数路径,贯彻降低代理成本的立场将导向软家长主义的规则设计路径,从而矫正信息与权力的不对称,克服现状偏见,敦促主体做出理性选择。由此,重新设计公司自治的选择架构,设置惩罚性缺省并形成清单式指引将在保全主体选择自由的前提下促成对小股东的保护,进而有效回应股东压制问题,实现软家长主义对公司自治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