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劳务的财税处理
作者机构: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出 版 物:《商业会计》 (Commercial Accounting)
年 卷 期:2011年第18期
页 面:23-24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销售产品 财税处理 提供劳务 自产货物 建筑安装企业 建筑业 配套服务 服务收费
摘 要:目前不少建筑安装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宽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设计、定制、安装、调试等综合配套服务一揽子解决方案。企业的主要经营目的是销售产品,设计、安装、调试通常是辅助性、配套性的服务,因而其产品售价是整体收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服务收费只占少部分,这类企业通常产品与服务并重。目前税收政策不断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3号公告重新明确纳税程序,有助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理解,有望给从事上述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带来执行上的便利。那么,对该类业务应如何进行处理,本文结合案例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3号公告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