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无子女”条件的废除
On Abolishment Of The Article Of “Adoptive Parent Without Children”作者机构: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出 版 物:《公民与法(综合版)》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
年 卷 期:2016年第9期
页 面:19-2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项目号:201212207)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计划"收养条件的反思与再造"(项目号:2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一条件不利于家庭收养的促进。我国已经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收养条件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虑,为适应收养条件宽缓化的国际潮流,我国应进一步放宽收养条件,废除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