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
Legislative Objectives and Institutional For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版 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cupl Journal)
年 卷 期:2016年第19卷第6期
页 面:65-7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本文的写作曾得到张玉敏教授、李雨峰教授、黄汇教授等同事的热情帮助.黄汇教授认真阅读了本文的初稿并提出了很多非常有见地的修改意见.在此对为本文贡献智慧的各位专家一并表示感谢
摘 要: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是基于人们的精神创造这一特定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商法一道共同构成私法的核心内容。民法特别是民法总则的主要使命不在于设计具体的法律规则,而是向社会贡献精神和理念。因此无论是在单一法典模式下还是在双法典模式下,知识产权制度都不可能完全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都必须受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的制约。但知识产权法不应完全等同于固有民法制度,它是在民法的基础上蔓生出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集合体。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和设计要求,必须有自己全新的制度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