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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使用(三)

作     者:陈渊鑫 

作者机构: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财政监督》 

年 卷 期:2016年第22期

页      面:61-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采购代理 政府采购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 一般违法行为 采购标准 主管人员 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 公开招标方式 直接责任人员 

摘      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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