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使用(三)
作者机构: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财政监督》
年 卷 期:2016年第22期
页 面:61-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采购代理 政府采购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 一般违法行为 采购标准 主管人员 政府采购项目 投标人 公开招标方式 直接责任人员
摘 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