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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质询权二十年

作     者:许士光 

作者机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出 版 物:《人大研究》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年 卷 期:1999年第12期

页      面:13-1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质询权 “一府两院” 组成人员 地方人大 常委会 质询案 人大代表 人大常委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提出质询 

摘      要: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质询,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一、人大行使质询权发挥了哪些作用 质询作为人大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20年来发挥了如下积极作用。第一,增强了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意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如果仅仅满足于听听报告,举举手、拍拍手,有意见不提,见问题不讲,那就没有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1998年5月25日,在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时,听说省移民局擅自动用1734.5万元移民资金,兴建高标准移民培训中心,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无不为之愕然。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果省人大常委会对这样的事件不敢行使监督权,实际上就是渎职!有的委员还利用晚上时间,暗访了移民培训中心,发现该“中心用于办公的只有三个楼层,其它十二个楼层全是娱乐场所和高标准客房。接着,20名委员提出了《关于省移民局非法挪用移民资金等问题的质询案》。后经调查,总建筑面积不是4530平方米,而是15339平方米;总投资不是560万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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