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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重点问题提示(二)

作     者:韩丕勋 

出 版 物:《内蒙古电大学刊》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年 卷 期:1988年第S2期

页      面:23-2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 调整性规范 国家机关 宪法 保护性规范 法律事实 

摘      要:十九、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及其原则。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是形成法的最直接的渊源。要把法的创制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区别开来;要把法的创制过程与法的形成过程区别开来,不应混为一谈。 在我国法的创制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总的原则是:坚持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具体原则是:1.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3.坚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要有创建性、纲领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实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党对法的创制工作领导的原则。 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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