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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不属挪用公款性质

作     者:谢洪春 

作者机构:内江市纪委审理室 

出 版 物:《廉政瞭望》 (Honesty Outlook)

年 卷 期:1995年第6期

页      面:14-1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挪用公款 迟后 运费 客观要件 

摘      要:《四川监察》编辑部:贵刊今年第1期刊登的《是挪用还是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讨论文章,文章作者认为采购员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我国法律规定,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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