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承付期和延付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的解答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发行局
出 版 物:《中国金融》 (China Finance)
年 卷 期:1964年第12期
页 面:11-11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摘 要:最近,接到有些读者的来信,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的承付期和延付赔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提出一些不同的解释,现一并解答如下: 一、在承付期内或者是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有国家规定的例假日,都应当顺延。如果承付期满的次日是例假日的,在计算延付天数时,应从例假日的次日算起,例假日那天不应计收延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