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渡的主体
作者机构:外交部条法司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1990年第12卷第1期
页 面:85-9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引渡条约 司法合作 主权行为 格劳秀斯 主权国家 国籍原则 国际犯罪 《战争与和平》 国际实践 国家行为
摘 要: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根据国际法,引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即引渡的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从国际实践的角度看,两国之间的引渡关系通常是通过 礼让 、互惠和条约三种方式得以建立与实现的,而绝大多数都是以条约为基础的.由于引渡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因此,引渡是一种主权行为和国家行为.而且,引渡与一般的国际司法合作不同,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反映着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和外交关系.一、引渡条约的主体——国家从国际法角度看,各主权国家并没有对罪犯给予引渡的法律义务.虽然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在其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中曾提出过 或引渡或起诉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