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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形象(四)医疗法规

作     者:阎启昌 

出 版 物:《日本医学介绍》 (Progress in Japanese Medicine)

年 卷 期:1992年第7期

页      面:334-335页

主  题:医师 义务 患者 正当理由 麻醉药 尸检记录 

摘      要:一、与医疗有关的法律应征义务医师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从事诊疗工作的医师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诊断治疗的要求。根据此条款,医师的应征义务不应从诊治对象的角度来理解,而理解成医师作为公法人承担对国家负责的义务较为合适。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虽没有直接的处罚规定,但在医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当发生有损医师名誉的行为时,将取消其行医资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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