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县财税局、人事局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出 版 物:《财会通讯》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年 卷 期:1985年第7期
页 面:18-18页
主 题:会计机构负责人 瑞安县 会计主管 人事局 《会计法》 财税 上级主管单位
摘 要:浙江瑞安县财税局、人事局,五月发出通知,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的规定: 一、1985年5月1日起,国营企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报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财会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正式任免. 二、《会计法》实施前已经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上级单位认为不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人员,应当责成所在单位重新提名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