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行政诉讼
出 版 物:《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angzhou University)
年 卷 期:1988年第3期
页 面:65-69页
主 题:治安行政诉讼 当事人 公安机关 司法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被侵害人 一审终审 行政赔偿 民事诉讼法 裁定
摘 要:一、治安行政诉讼的性质、任务与范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