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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及行使职权的方法

作     者:吴俊杰 

作者机构:辽宁省档案局 局长 副研究馆员 

出 版 物:《档案学研究》 (Archives Science Study)

年 卷 期:1990年第2期

页      面:2-4页

核心收录:

主  题:省级 档案事业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深刻理解并认真实行这项法律规定,既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笔者根据多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及行使职权的方法,提出几点浅见。 我国的档案事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我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档案事业的管理,在认真执行国家的统一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计划的前提下,又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比较,它具有承启性、地方性、协调性和具体性等特点。与省级某些专业主管部门相比,又具有跨行业性的特点。 承启性。省级档案事业管理有承上启下的特点。省级是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国家的各项行政管理,首先是由省来承办的。省级对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档案法》,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性档案工作行政法规和各项专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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