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终结后,被告之子又对原案损害的标的物再次进行损坏,这属于执行的继续,还是应作为新案受理?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1985年第5期
页 面:31-3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被告 原案 标的物 执行终结 案件
摘 要: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张某损坏李某六根水泥椿,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张赔偿李人民币二十五元九角。张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调解,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并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执行完毕。而张的儿子于十月二十一日又将李所栽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