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佈告——对各企业生产部门已坦白自新登记之反革命分子管制规定办法
出 版 物:《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 卷 期:1951年第10期
页 面:34-35页
摘 要:根據中央政務院鐵壓反革命的指示,對各企樂生產部門已坦白自新登記之反革命分子,特作如下之管制規定:(一)在管制期間由各該企業單位軍事代表專責保衛幹部,及駐廠之警衛部隊主管人員組成臨時管制委員會,由該企業軍代表負責領導,在管制期間,切實執行下列職權:一、對尚在抗不登記,企圖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者一律予以逮捕。
出 版 物:《云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 卷 期:1951年第10期
页 面:34-35页
摘 要:根據中央政務院鐵壓反革命的指示,對各企樂生產部門已坦白自新登記之反革命分子,特作如下之管制規定:(一)在管制期間由各該企業單位軍事代表專責保衛幹部,及駐廠之警衛部隊主管人員組成臨時管制委員會,由該企業軍代表負責領導,在管制期間,切實執行下列職權:一、對尚在抗不登記,企圖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者一律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