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出 版 物:《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年 卷 期:1950年第6期
页 面:56-59页
主 题:陕西省人民政府
摘 要:事由:转发西北军政委员会关于农村减租办法希遵照执行由陕南行署主任、各专员、各县(市)长: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布之「农村减租办法」,完全适合本省具体情况,兹特随令转发,并根据原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内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之事项,特作如下规定,希即遵照执行。至本府前颁发试行之「陕西省新区农村减租暂行办法(草案)」应即作废。一、「凡学校、孤儿院、救济院、医院及其它以维持公益事业费用之土地,是否减租或减租多少,由各省人民政府依具体情况统一规定之…………」,上述出租之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具体情况规定适当租率,但一般不得超过正产物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二、第十三条中「……解放迟的地区或当地省、县人民政府尚未宣布减租的地区,其减租时间,由省人民政府(?)行规定。」对此规定:凡县人民政府如在一九四九年夏收前建立者,自一九四九年夏收起减租,一九四九年秋收前建立者,自一九四九年秋收超减租,一九四九年冬建立者,自一九五○年夏收起减租。依以上规定减租时间应减而未减者,其长收部份应退还承租人,应交而未交者,由主佃双方自行商办,在县人民政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