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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审计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作     者:郑启航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 

出 版 物:《中国审计》 (China Audit)

年 卷 期:1995年第6期

页      面:48-49页

学科分类:120201[管理学-会计学] 12[管理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主  题:审计条例 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 《审计法》 被审计单位 

摘      要:在中央军委和总部首长的重视、关怀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已经军委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正式颁布,1995年4月17日起在全军施行。 《审计条例》是国家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这就是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授权中央军委根据《审计法》制定军队的审计规定。这就要求军队的审计条例必须与《审计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表明军队的审计条例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公开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军队审计部门行使职权,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被审计单位履行义务,接受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军队各单位、各部门和所有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应该说,这是军队审计工作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方针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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