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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性抢劫罪浅谈

作     者:朱浔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1985年第2期

页      面:42-45页

主  题:抢劫罪 社会危害性 侵犯财产 人身 侵犯财产罪 转化性 既遂 行为犯 暴力威胁 暴力拒捕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从单纯地侵犯财产的犯罪转化为侵犯财产和人身的犯罪,本质上已具备一般抢劫罪的特质,社会危害性比其基础行为的盗窃、伤害等更为严重。这种转化性抢劫罪的成立独具特点:在客观行为上,有一个从侵犯财产到公开侵犯人身和财产的转化过程;在侵害对象上,不以事主本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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