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1988年第15期
页 面:510-511页
主 题:沿海经济开放区 所得税 外商投资 工商统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暂行规定
摘 要: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