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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国家建设征地的补偿费

作     者:李维宁 

出 版 物:《江汉论坛》 (Jianghan Tribune)

年 卷 期:1983年第1期

页      面:6-10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81704[工学-应用化学] 07[理学] 08[工学] 0817[工学-化学工程与技术] 070302[理学-分析化学] 0703[理学-化学] 

主  题:补偿费 劳动力 级差收入 资源级差收益 农业用地 土地利用 建设征地 级差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 土地补偿标准 生产力 生产方式 总收入 投资化 农产品价格 商品价格 土地资本 利润 财政管理 资本化 粮食 

摘      要:在国家建设征地中,土地补偿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淡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对两种观点的商榷多年来,我国经济学界,特别是有关实际部门的一些同志,对确定土地补偿费的问题,提出过不少主张。其中有两种是主要的:一种主张用级差收入“资本化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另一种主张根据土地价值来确定土地资源的补偿费。我们认为这两种主张都是行不通的。主张用级差收入“资本化的方法,来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同志,认为我国农业中存在的级差收入,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级差地租,仅仅是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在量上则完全一致。因而认为:按照资本主义土地价格决定的方法,通过级差收入“资本化来决定土地补偿费,是完全可行的。我们认为,说级差收入与级差地租反映的生产关系根本不同,当然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它们在量上完全一致,那就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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