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质疑
Questioning on Item Fifteen of Justice Explanation I of Contract Law作者机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031
出 版 物:《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
年 卷 期:2004年第2期
页 面:44-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合同法 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代位权 债权人利益 民事诉讼法 债务人 立案受理标准 告知义务
摘 要: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要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代位权已经作出12条的解释,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文章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的问题,以便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