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
作者机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交大法学》 (SJTU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6年第2期
页 面:108-12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本文在写作和修改过程中得有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张步峰教授等老师的指点 明理学园和师门同仁的教正以及匿名评审老师的宝贵意见 我在此一并致谢 然文责自负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