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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于国务院第七办公室关于国营农牧场附加工资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批复

出 版 物:《中国农垦》 

年 卷 期:1958年第3期

页      面:4-5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主  题:劳动保险金 劳动保险费 劳保条例 农牧场 国务院 附加工资 劳动保险条例 职工文化教育 

摘      要:农垦部、农业部并告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员会:国务院同意本院第七办公室关于国营农牧场附加工资问题的调查报告。现在发给你们,望参照研究执行。国营农牧场不同于工矿企业。在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上,应该按照农业生产的特点、农牧场现时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条件以及农村的生活水平,使其和工矿企业有所区别。过去多数国营农牧场的工资一般偏高,附加王资也机械地按照工矿企业标准执行,这显然是不适当的,须要在全面改革国营农牧场管理制度中加以解决。在全面改革管理制度方案没有制定出来以前,现在各国营农牧场可以结合整风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在提高职工政治觉悟的基础上,作初步改进。根据国务院七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的结果,像在北京市附近郊区的农牧场,附加工资可以由现行的等于工资总额的12.5%降低到6—8%,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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