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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收购毛猪的规定

出 版 物:《山西政报》 

年 卷 期:1954年第5期

页      面:19-2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3[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统一收购 合作社 

摘      要:为了保证完成毛猪收购任务,满足城乡肉食需求,并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根据华北指示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几项规定:一、农村毛猪、白条冻猪由国营山西省食品公司统一负责进行收购。目前食品公司可委托合作社收购。在食品公司未接办前,暂由合作社零售公司进行联购。原则上零售公司现有收购站的地区由两家共同负责,没有收购站的地区由合作社负责。二、机关、团体、部队因本单位需要而下乡采购者,必须经产地工商行政部门指定地点自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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