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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用权可否继承

作     者:郑也夫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副研究员 

出 版 物:《中国房地产业》 (China Real Estate)

年 卷 期:1998年第2期

页      面:45-4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继承税 使用权 父母 待遇 住房 公房 继承权 财产权 

摘      要:公房在租用者及其配偶死后其子女已进入成年有独立工作能力后,应予收回。换言之,子女不享受父母租用的公房的继承使用权。 为什么不享有继承权,甚至不享有继续使用权?道理非常清楚,因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不属于其父母,而属于国家或单位。该租用者为其单位工作了多年,单位对他的报偿中应含有住房费用,如果他一直住在低租金的公房中,就是已享受到了住房待遇,死后在劳务与待遇上可说与单位了结了。租用公房时间越长的人,应该说越是充分地享有了待遇。倒是那些工龄长却很晚分到住房的人吃了亏,可是当人死后,生前的历史性不均等已不可能摆平,也算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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