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刑峻法与宋清明吏治
作者机构:河南省南阳市海事局法律职员473004
出 版 物:《华夏文化》 (Chinese Culture)
年 卷 期:2013年第4期
页 面:54-55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摘 要:官员都善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尽管宋朝的官员“不差钱,但自古没人嫌钱扎手的。在北宋后期,那是“廉吏十一,贪官十九;到了南宋,“贿赂公行,熏染成风,恬不知怪。单在渔利赋税方面,据《文献通考·田赋考五》记载,就有“给钞而不销簿者、“盗印钞而匿财者、“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等手法,至于其他以权谋私的手段就罄竹难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