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
作 者:姜虹
作者机构: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1994年第6期
页 面:13-1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管制刀具 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 犯罪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销赃罪 《解释》 客观要件 三条 主观故意
摘 要: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姜虹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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