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其他社会公权力主体职务侵权赔偿
作者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16年第26期
页 面:291-29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导致的损害。然而,随着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公权力。但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出现转移的同时,国家对其所致损害的赔偿却并未及时跟进。致使出现了社会组织行使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公权力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因此,文章将对哪些情形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予以研究,并对赔偿的具体程序进行初步的研究。